殖民地时期巴西的管理制度的变化

人气 2687   2012-10-12 14:41

在葡萄牙政府看来,将巴西划分为无隙可乘的世袭管区(capitanias,意为大面积的授与地),仿佛便是保护这个地区,抵制外国人的贪欲的最好方法。英国人在北美洲采用过的、并由葡萄牙人在亚速尔群岛试验过的殖民地开拓方式,又在巴西重新运用起来。管区领主〔管区的受赐者或被赠予者〕,除了在伯南布哥省和圣维森特省以外,实际上都不起什么作用,因此,他们的权力便被国王所剥夺,而他们本人也处于巴伊亚一个总政府机构的统治之下。由于任命了总审计长,并由于被授与了向里斯本上诉的权利,巴西在创建司法机构方面,迈出了第一步。在巴伊亚设立的第一个上诉法院(西班牙统治期间被撤销,而当葡萄牙重新获得独立时又恢复起来),便是这方面工作的一个里程碑。纳绍一毛里茨在他对伯南布哥实行有效的统治期间〔在1630一1654年荷兰人统治时期内〕,所制定的自治区和初级的立法会议制度,并没有传播到巴西的其它地方去。

葡萄牙王权复兴时期,王位继承人被授以巴西副王的称号,随后这块殖民地也被提升到副王辖区的名誉地位,这样,巴西的地方自治范围就逐渐扩大起来。国王的法律,在巴西和在葡萄牙同样适用。葡萄牙的专制主义政权,将大面积的授与地,从他们的管区领主的专横统治下解放出来,并到处推行了“国王的正义”。虽然议会(在这里本来很有可能和平地促成向代议制民主的演变)在葡萄牙已经不复存在了(事实上,几乎在整个欧洲都是如此),但是仍然残留着某些类型的城市自治,令人联想起旧的议会形式。

在巴西,某些团体被授与特权,并同在葡萄牙所享有的特权完全一致。治安官都是平民出身,正如若奥·里贝罗所指出的那样,他们在反对政府当局的叛乱中,常常站在最前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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